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6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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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