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8.24│97年3月中旬││├───────┼────────┼────────┼────────┤│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022號│字第2109號││├──┬────┼────────┼────────┼────────┤│最後│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777號│798號│││├────┼────────┼────────┼────────┤││判決日期│97.4.3│97.6.27││├──┼────┼────────┼────────┼────────┤│確│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決││777號│798號│││├────┼────────┼────────┼────────┤││確定日期│97.04.28│97.07.29││├──┴────┼────────┼────────┼────────┤│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88號│字第2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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