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805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玥臻 址同上

被告 巫欣姿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欣姿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7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8元【計算式:19,000元+1,008元(計算式如附表)=20,008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萬9,000元)

利息

1萬9,000元

114年3月25日

114年7月23日

(121/365)

16%

1,007.78元

小計

1,007.78元

合計

2萬8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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