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805號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玥臻 址同上
被告 巫欣姿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欣姿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7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8元【計算式:19,000元+1,008元(計算式如附表)=20,008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萬9,000元)
利息
1萬9,000元
114年3月25日
114年7月23日
(121/365)
16%
1,007.78元
小計
1,007.78元
合計
2萬8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