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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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張靜琪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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