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5號上訴人 蔡光和 被上訴人 彭梅英 兼法定代理人 彭武南 被上訴人 葉愛嬿
葉武讚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