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164號上訴人 姜孟璋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 律師
周念暉 律師威林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賢崇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潘治學 律師周念暉律師被上訴人仁富框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明甫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
張仁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應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763號確認股東權存在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為避免裁判歧異,裁定於上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67反面)。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103年3月25日以101年度上字第763號判決,並於103年4月25日確定,有該判決書、本院民事科查詢記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4至98、107、108頁)可證。
三、綜上,本院101年度上字第763號確認股東權存在等民事事件已終結確定,足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 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張松鈞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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