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556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3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管靜怡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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