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2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