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70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98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