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61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月螢李青青

           住彰化縣○○市○○○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彰化縣員林市,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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