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宗智

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宗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宗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及6年5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2734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4年6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2734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1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教字第1140152734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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