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3號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林琦勝 律師
被告有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庚申
被告 陳鵬元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
法官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