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林琦勝 律師

被告有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庚申

被告 陳鵬元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

法官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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