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盧曉鶯 被告 許晃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6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法官陳韋綸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