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02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0249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王竹君

被告 賴藝標 (原名: 賴岳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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