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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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50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5年度易字第3166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210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雖與告訴人無條件成立和解,惟被告曾犯詐欺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91年10月14日假釋出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假釋中再犯本罪,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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