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 陳達金 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證明文件影本,及 陳明 支出 陳莊金英 扶養費3,000元之明細,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聲請人本人及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三、提出由聲請人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匯款紀錄或匯款單等)。
四、陳明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即99年1月5日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
五、陳明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六、陳明聲請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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