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而利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被告而利之企業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予以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如獲勝訴判決,除可免為法定清算人外,其對該公司之權利義務亦將確定不存在,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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