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四行、理由欄二第一行及理由欄三第三、四行關於「全部勝訴」之記載,應均更正為「給付扶養費部分全部勝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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