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逸群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許宥薰許純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26日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3紙,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40萬元及200萬元,其各筆借款之約定如下:
(一)借款600萬元部分,借款期限20年,借款利率按年息百分之2.25(按原告訂約日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百分之1.419加個別碼年率百分之0.831訂定)浮動計息,倘遲延還本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借款40萬元部分,借款期限20年,借款利率按年息百分之
2.15(按原告訂約日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百分之1.419加個別碼年率百分之0.731訂定)浮動計息,倘遲延還本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借款200萬元部分,借款期限5年,借款利率按年息百分之
3.244(按原告訂約日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百分之1.419加個別碼年率百分之1.825訂定)浮動計息,倘遲延還本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借得上開款項後,除繳納本息至107年12月26日外,即未再還款,迄今仍計欠本金共6,271,9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放款借據第7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乃分別於108年3月6日及同年月8日將上開借款轉列催收款,嗣屢經催討均未果。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債務。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放款借據等件(見本院卷第21至34頁)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3,17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此外別無其他支出,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美燕┌─────────────────────────────────────┐│附表│├──┬──────┬──────────┬────────────────┤│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1│5,156,850元│自民國108年1月26日起│自民國108年2月27日起民國108年3月││││至民國108年3月6日止│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92計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之違約金,自民國108年3月6日起至││││9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民國108年7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108年3月6日起至清償│分之0.29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之2.92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0.584計算之違約金。│├──┼──────┼──────────┼────────────────┤│2│343,256元│自民國108年1月26日起│自民國108年2月27日起民國108年3月││││至民國108年3月6日止│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82計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之違約金,自民國108年3月6日起至││││8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民國108年7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108年3月6日起至清償│分之0.28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之2.82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0.564計算之違約金。│├──┼──────┼──────────┼────────────────┤│3│751,123元│自民國108年1月26日起│自民國108年2月27日起民國108年3月││││至民國108年3月8日止│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92計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之違約金,自民國108年3月8日起至││││9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民國108年7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108年3月8日起至清償│分之0.29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之2.92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0.584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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