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陳浚鎰
陳郭雅湘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麗美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093,777元【計算式:6,481,017元+2,612,760元=9,093,777元,即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確定判決命再審原告陳浚鎰、陳郭雅湘應分別返還6,481,017元本息、2,612,760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05、114頁)】,應徵再審裁判費136,6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顏淑惠
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