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陳浚鎰
陳郭雅湘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陳麗美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於本院112年度重再字第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18,711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確定判決(下稱
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12年度重再字第4號受理在案,先予敘明。
㈡查原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之審理範圍為命再審原告給付
合計新臺幣(下同)7,836,386元本息之金額,依此計徵再審原告應繳納本件再審之訴之裁判費應為117,924元,惟再審原告實際繳納再審裁判費為136,635元,而有溢繳裁判費18,711元之情形。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退還裁判費18,711元予再審原告。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洪挺梧
法官顏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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