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原告 史建成 (原名: 史正平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黃意文 律師被告 鄧廉風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
吳宗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廉風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被告鄧廉風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起訴狀,必須表明當事人在訴訟中所爭執者究為何事,原告要求法院為裁判之具體內容為何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給付之訴,雖列鄧廉風為被告,但對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訴訟標的及具體之原因事實,均未表明,本院無從判明原告據以請求法院裁判之原因事實及範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起訴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告鄧廉風,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附件
一、原告補正起訴法定程式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之聲明(如為金錢賠償損害之訴,應表明請求之具體金額,或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㈢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㈣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 俾利 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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