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婉貞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手提袋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婉貞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22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手提袋1只係被告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扣之仿冒「GUCCI」商標手提袋1只,係被告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供犯罪所用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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