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孟儒選任辯護人林瑞成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吳孟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孟儒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7月5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10月5日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涉犯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於犯後見有購買機票意圖出境之舉動,則依一般合理判斷,其存有逃亡避責而使案情陷於晦暗免危險之高度可能性,無法完全排除,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目前尚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黃堯讚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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