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禮選任辯護人王進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劉明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明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並有事實及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9月6日裁定羈押。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於犯後經長期通緝始行到案,業有逃亡避責之事實,依一般合理判斷,其存有逃亡避責而使案情陷於晦暗免危險之高度可能性,無法完全排除,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目前尚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黃堯讚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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