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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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8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貳仟元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由聲請人代償銀行借款之擔保,由聲請人代償新臺幣⑴10萬⑵30萬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合計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元,約定清償期為92年9月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代償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等各1件為證。
三、本件並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