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強盜罪之罪嫌重大,又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因慮及相處不快又擁有槍枝之友人發覺行蹤而離去台南市○○路○段○○○巷○弄○號之2住處,無固定住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1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4月23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方錦源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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