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住臺北被告乙○○住臺東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范乃中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附記: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條第一項前段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及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