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衍震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張安恭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智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嗣該分配表復據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並定期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本件業已分配完結,有本件分配表、本院分配表公告、高雄市三民區公所103年4月25日高市○區○○○000號函、分配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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