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全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柏全犯違反保護令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罪名之說明,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如下:被告賴柏全當被害人即其親生母親 賴淑女 面前,執木椅朝地猛砸,復對之厲吼辱罵穢語「幹x娘」(被害人表明不提告訴而未據起訴),揆其所為,核非迂迴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而為之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等蓄意往來之舉止,自非騷擾或其相類之非必要聯絡行為,顯係直接對被害人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而為保護令裁定所飭禁實施之家庭暴力行為無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