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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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莊焱(原名莊凱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莊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檢察官將其交保在案,而該受刑人已經逃匿,應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自行繳納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後,經本院以10
8年度簡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確定,嗣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另依受刑人住所發函通知若未到案執行將沒入保證金,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此有上開繳納保證金收據、本院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1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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