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肇基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續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