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8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退休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退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九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一四○號判決駁回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分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二○號判決、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九九號、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九四號及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四三號裁定,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九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原裁定將其申請延退遭拒絕之訴訟,以退休事件為事由,違背其主張:因退休金核計發生疑義,侵奪其公務員延退權利,為不適法,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聲請再審,請依法保障公務員權益,判決依法應准予延退云云。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又本院係受理行政訴訟之機關,聲請人聲請依民事訴訟審判,亦非合法,且不屬再審事由,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姜仁脩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