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8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撫卹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乙○○○
甲○○
送右聲請人因撫卹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撫卹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撫卹為憲法保障之權利,其撫卹請求權並無因不行使而消滅之情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號判決違憲違法,有再審理由,原裁定未予審酌,再審理由依然存在,得對原裁定聲請再審,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十款情形等語。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吳明鴻 評事 陳光秀 評事 尤三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葛雅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