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呂梓榮
相 對 人 福記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金國
相 對 人 趙敏
趙稚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
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門牌號碼桃園
縣八德市○○路○○○巷○○號房屋之最新稅籍資料」,並按課
稅現值金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聲請費
(司法院網站有裁判費計算程式可供利用),如未依期補正
,即進入訴訟程序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