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呂梓榮
相 對 人 福記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金國
相 對 人  趙敏
       趙稚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遷讓房屋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
  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門牌號碼桃園
  縣八德市○○路○○○巷○○號房屋之最新稅籍資料」,並按課
  稅現值金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聲請費
  (司法院網站有裁判費計算程式可供利用),如未依期補正
  ,即進入訴訟程序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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