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61號
原 告 杜拜國際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蓓雲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瑜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肆萬叁仟伍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叁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