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司桃保險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保險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代 理 人  陳賢哲
相 對 人  穆志螢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
  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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