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保險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代 理 人 陳賢哲
相 對 人 穆志螢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
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