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7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王慧鈞
被 告 張培珍
馬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5日日上午10時56
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