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三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逕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據,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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