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