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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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ECZEK(中文姓名:李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匯款時間、金額」欄、「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欄所載「110年11月5日」,均應更正為「109年11月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匯款時間、金額」欄、「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欄所載「110年11月5日」,係「109年11月5日」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雅珍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