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3號

聲請人 陳俊豪

相對人 郭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檢附匯款明細資料,據此查得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南市永康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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