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五號
被告乙○○即上訴人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六三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未經申請主管建築管理機關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在台北市○○區○○街○○號一樓旁側,以鐵皮鐵架為建材,搭蓋高約三公尺、面積約五點五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鐵棚架一座,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下稱台北市建管處)查報,並由台北市建管處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強制乙○○自行拆除。詎乙○○竟基於概括犯意,先於八十八年二月底(原審誤載為八十九年二月底)在原處違反規定重行以鐵皮、鐵棚架搭建高約三公尺、面積約五點五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經台北市建管處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依法強制拆除,又於台北市建管處強制拆除後,於不詳時間在同址以鐵皮及鐵架為建材,搭蓋高約三公尺、面積約五點五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再經台北市建管處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查報,嗣由乙○○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自行拆除而改用採光罩後結案。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移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台北市建管處強制拆除後違反規定在上址重建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台北市建管處強制拆除後又在上址重建之犯行,辯稱:其沒有重建,僅用活動之波浪板作百葉窗云云。然查:
(一)被告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在台北市○○區○○街○○號一樓旁側,以鐵皮鐵架為建材,搭蓋高約三公尺、面積約五點五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鐵棚架一座,經台北市建管處查報,並由台北市建管處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強制乙○○自行拆除之事實,業據被告自白不諱,並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案件明細表、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八十八年一月八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三二0六八00號新違建拆除通知單、拆除新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各一件及照片三張、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二0三七八00號函一件在卷可稽。
(二)被告有於八十八年二月底在上址以鐵架、鐵皮重行搭建高約三公尺、面積為五點五平方公分之違章建築,經台北市建管處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強制拆除之事實,亦據被告坦承不諱,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案件明細表、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三一一九一00號函及所附之違建認定範圍圖、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拆除新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八十八年四月三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二一一七四00號函各一件及現場照片二張在卷可憑。
(三)被告有於台北市建管處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依法強制拆除後之某不詳時間以鐵皮、鐵架為建材在原處搭建高約三公尺、面積五點五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查報員甲○○於本院調查時證稱「被告搭蓋鐵棚架,棚架下方有用鋁窗跟鐵皮封閉,其所指違建係棚架側邊圍起來的部分包括側邊上面的棚架,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被拆除的地方又封閉起來,像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拆除前的照片,另外側邊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都全部封閉起來」等語綦詳,並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案件明細表、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三0九九八00號函及所附之違建認定範圍圖、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四二一一五00號函各一件、現場照片二張在卷足稽。而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市府工務局所發三次處分有收到?(答)前二次有,但第三次沒收到,是貼在門上,內容後來才知道,最後這次也拆了,是在六月十六日。(問)最近這次是在何時拆的?(答)這次是六月十六日拆的,七月份他們來拍照,第三次我已換成採光罩」等語,則被告自承在台北市建管處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查報後,其係拆除後再改用採光罩至明。是其嗣後辯稱其並未在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強制拆除後於同址再行搭建違章建築云云,尚難憑採。
(四)縱上,被告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原審援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處被告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原審量刑亦稱妥適。被告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本件上訴,核非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