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乙○○、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