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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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六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受刑人上開兩案刑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