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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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間某日起至95年2月26日止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7月12日,以95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97號、第2889號、第3171號、第32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同年8月1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可資參照,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