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等罪,除附表編號1外,附表編號2所犯故買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及贓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該故買贓物罪,合於減刑條件(附表編號1加重竊盜罪不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信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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