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仕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聲字第2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朱仕峰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66號判決無罪確定。而扣案之非制式長槍(霰彈槍0000000000),經鑑驗後,認具有殺傷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訴字第966號判決無罪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扣案之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仿霰彈槍製造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當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26日刑鑑字第1060059272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