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4、5號原告BN000-A11100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BN000-A111008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侵訴字第9號強制性交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玫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