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蔡欣誼 被告TRANVIETANH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1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評議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已當庭先行諭知),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孫偲綺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強志

更多裁判書